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街道**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接报处警至邵阳市大祥区**街道**村**组被告人彭某某家中盘查,彭某某主动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鸟铳”交给民警,并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鸟铳一把及钢珠、黑火药、底火各一瓶;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等;
3.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电话:1887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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