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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室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潭市镇白银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经营的“********”工作室(无证照,位于本市东山安置区**的工作人员马某某,在从事“魔域”游戏交易时操作失误,造成了工作室约16000元的损失。被告人彭某某要求马某某赔偿16000元的损失未果后,于2019年12月9日11时起,锁住大门,在赔偿损失前不准马某某离开住所(工作室宿舍),非法拘禁马某某长达69小时。

案发后,被害人马某某对被告人彭某某予以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燕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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