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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拘禁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63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0年6月2日,因抢劫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1月1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19日,因为故意伤害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3日下午16时至2015年1月15日凌晨4时,被告人彭某某伙同马某甲(已判决)等人以索要借款为名将王某甲非法拘禁在其位于平顶山市**苑**号楼**单元**楼**户彭某某家中,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彭某某等人对王某甲进行殴打逼债,后彭某某、马某甲等人又将王某甲分别带至许昌市襄城县县城马某乙老家自建房内及平顶山市北山上数次对王某甲进行威胁和殴打,直到王某甲的母亲王某乙报警后才将王某甲放回,马某乙、彭某某、马某甲等人限制王某甲人身自由长达36小时之多,并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威胁,造成王某甲臀部、会阴部、胳膊、腿、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中间人王某丙于2015年11月1日以月息五分的高利贷形式向被害人武某某借款20万元,武某某意以自己所有的集资房一套抵押,因武某某、孙某甲夫妇位于**路**栋**单元**号的住宅无产权证,彭某某并以担保的名义让武某某、孙某甲夫妇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该20万元其中王某丙截留6.5万元冲抵本人借款后将剩余13.5万元转给武某某。后因武某某无法继续偿还高息借款,逾期后彭某某多次上门逼债,胁迫在该房屋居住的武某某儿子孙某乙签订23万元借款合同,并将孙某乙的房屋钥匙拿走。后武某某将该房屋门锁更换,彭某某发现后采取喷油漆、角铁封门等形式威胁, 2018年3月24日,彭某某将吴玉珍家房门通过开锁公司打开,侵入武某某家住宅后将武某某屋内物品等通过搬家公司堆放在**小区院内草坪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房屋转让协议、现场照片、银行流水、接处警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马某乙、马某甲、马某丙的供述,证人孙某乙、王某乙、邝某某、王某丙、闫文其、贾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平公物鉴(伤检)字[2015]51004号法医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彭某某提供进入武某某房屋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索取债务采用殴打等方式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杰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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