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86********,汉族,专科毕业,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住宜春市袁州区**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4日、20日先后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分宜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被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3月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是新余**KTV老板,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张某某是江苏一公司(未查实)员工。2018年7月,新余**KTV与江苏该公司协议约定,由江苏该公司派遣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到新余**KTV上班。后两公司发生纠纷,被告人为拿回已经支付的费用,于2019年7月23日纠集多人将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张某某扣留在宾馆、**KTV、火车站等地不让离开新余,时间长达12个小时以上。期间,四被害人受到语言威胁,被害人张某某还被人踢了一脚。后直至江苏公司将费用全部退回,被告人彭某某等人才让四被害人离开新余。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路**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坤
检察官助理:廖玉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换押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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