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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拘禁、诈骗等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96********,户籍地济南市槐荫区**街**号,住济南市槐荫区**家园**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14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4日。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办案期限至2020年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7年9月下旬,被害人柏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和谐广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空白合同借款100万元。因柏某某未能按期交付利息,同年11月3日下午,张某某(另案处理)将柏某某约至本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打了柏某某两个耳光后,即指使刘某某、李某甲、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柏某某用车强行拉载至本市槐荫区**东区*号楼*单元****室继续向其要钱。期间,掌某某(在逃)因参与该起放贷,安排被告人彭某某前去帮忙。彭某某到达**东区后,与禹某某等人对柏某某进行了殴打。之后,张某某授意将被害人夜晚拘禁在本市中区**路****洗浴中心,白天将柏某某拘禁在**东区,由被告人彭某某等人轮流看管。11月5日晚,张某某等人带柏某某到其母亲魏某某住处,以送花圈、门上喷涂、泼油漆等言语威胁,逼迫柏某某母子还款5.4万元后,张某某等人离开。

二、虚假诉讼罪

2018年2月,高某某向掌某某借款,借期3个月,月息3分,掌某某安排李某与高某某办理房屋抵押借款手续,之后安排孙某某向高某某转款150万元,随即以收取手续费、利息为由让高某某转给李某11万元。2018年3月,因高某某还款不及时,掌某某即安排彭某某与高某某补签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即高某某将其抵押的本市天桥区堤口路**号**花园*号楼一套房产卖于彭某某,同时让高某某给彭某某写100万元的虚假收到条。3月15日,因高某某未能按时还息,掌某某指使被告人彭某某与孙某某、高某某到济南市**委,彭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以高某某收到购房款却不过户房产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彭某某在明知是虚假的情况下,按照掌某某的指示予以办理相关手续。3月16日,济南市**委以(2018)济仲保函字第**号提请财产保全函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出函请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8年3月19日,天桥区法院以(2018)鲁0105财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高某某房产,并于2018年3月28日以(2018)鲁0105执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高某某还款后,彭某某再与高某某签订虚假调解协议。彭某某向济南市**委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次日济南市**委向济南市天桥法院提请解除财产保全,5月23日,济南市天桥法院裁定解除房产查封。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到槐荫公安分局刑警二中队投案,交待了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柏某某被打伤的照片、魏某某与柏某某微信聊天截图、济南市**委相关材料、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陆某某、李某甲、禹某某、徐某某、魏某某、李某乙、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以上两罪均系共同犯罪,彭某某系虚假诉讼罪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彭某某对非法拘禁罪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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