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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司”)静安分部总监,户籍在山东省郓城县**镇**庄**村**庄**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楼**室。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4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徐振宇(已判决)成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设立静安、虹口、奉贤、松江、川沙分部,招募业务员,向公众宣传有甘肃九粮丰种业、广西毛苗瑶农产品养殖、云南昭通天麻基地建设等项目可以投资,承诺高额年化收益且保本,与投资人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亿余元。2018年7月,中润鼎利因无法兑付本息而关闭。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6年10月入职**公司静安分部,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总监,其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77万元,未兑付金额250.31万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原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6.7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徐振宇、汪某某、宋某某、任某某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

2、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彭某某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到案情况。

5、档案机读材料、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涉案公司基本情况和被告人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颖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893979****。

2、侦查卷宗一册、审计报告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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