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在宁德市**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室,通过向他人口口相传的形式,组织5场以自己名字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75.8015万元。2015年2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倒会,造成黄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10名参会会员损失人民币54.5560万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彭某某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会单、互助会已交会款计算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等书证;
2.黄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9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连文嵩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号楼**室,联系方式:1395058****。
2.卷宗壹册。
3._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