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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杭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村**组**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路**号。2007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预备)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柯某某(已判决)经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高价受让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翳公司)后,被告人彭某某、柯某某等人利用“正道金服”平台,以金某某、周某某的身份信息为借款人,由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充当担保人,虚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以保本付息借贷中介的方式对外宣传债权转让等理财项目,以年华收益率9%-14%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经查,自2017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帮助吕某某将正道金服平台120余万元集资款对外进行放贷,至今仍有100余万元未归还。此外,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帮助柯某某将正道金服平台募集的7580290.00元资金转移至柯某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同时,被告人彭某某以其注册成立的杭州泛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微信群发送链接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推广正道金服平台,共计非法吸收资金672万余元,累计收回200余万元,造成45人实际损失400余万元。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彭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湖墅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两节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判决书、工商登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投资协议、车辆标的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投资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和同案人员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平台后台数据;

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为获取高额收益而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志峰

2020年6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58****73。

2.​ 案卷材料4卷,光盘7张。

3.​ 审计报告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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