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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8〕38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出生地为河南省上蔡县,文化程度高中,**公司集团市场部运营三部经理,户籍地为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20日,同案人曹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注册成立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后变更公司名称为广州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实业有限公司,至2012年4月变更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同案人曹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08年至2015年间,同案人曹某某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集团市场部、甲分公司、乙分公司等为营业点,伙同李某某等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及上述三个部门的其他员工,以发传单、组织免费旅游、有奖活动、举办大型宣传活动等方式,虚假宣传**公司业绩,以14%至2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公众投资同案人曹某某在湖南省经营的“**”项目和广东省清远市“**”项目(未立项),采取由湖南**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担保方,以同案人曹某某个人名义借款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先后与被害人谢某某等4794名被害人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或者借款合同,并由同案人曹某某出具借据。经司法会计鉴定:天泽公司向6084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1,475,455,900.00元,返还被害人利息合计人民币95,321,459.1元,实际损失合计人民币1,380,134,440.9元。

其中,**公司集团市场部由同案人何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总监,被告人彭某某担任运营三部经理,在同案人曹某某和何某某的指使下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656,126,500.00元,返还被害人利息合计人民币36,980,736.1元,实际损失合计人民币619,145,763.9元。

2018年2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借据、业绩排名表、工资架构表、生物柴油项目的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和报案材料;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招妙、骆婷婷

2018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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