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4月2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不锈钢钢管、红外线瞄准镜、排气阀等物品,后自行组装一把气枪,供自己使用。2017年2月8日,在魏某某的请求下,彭某某再次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不锈钢钢管、红外线瞄准镜、排气阀等物品,后自行组装一把气枪,并交给魏某某使用。经鉴定,彭某某非法组装的两支气枪均认定为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民警查获并扣押涉案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说明、前科情况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流水、彭某某查询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病历资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魏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枪支鉴定报告;
5.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帆
检察官助理:涂青
附: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4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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