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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_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六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4********,汉族,初小文化,务工,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号,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弄**号。2019年2月27日因盗窃被东侨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8天;2020年1月27日因赌博被宁德市公安局七都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11月6日因盗窃被古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

2019年底,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购买到红外线发射器、红外线发射器固定器、射钉枪击针等配件,组装到事先购买并焊接好的射钉枪和钢管上自制了枪支一把。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能通过击发空包弹发射钢珠,认定为枪支。

二、非法狩猎

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自制枪支前往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官仓村外一茶树林,猎杀2只野兔带回家中煮食。经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猎杀的野生动物为华南兔,为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弄**号家中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自制枪支1支、钢珠34粒、空包弹248枚,红外线发射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蕉城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雷某甲、雷某乙证言;

4、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制造枪支1把,并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杀野生动物2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对被告人彭和情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小俊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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