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小区**栋。2017年5月2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明知向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据守在被害人周某乙家找周某乙逼取高利贷,为给周某乙施加压力,迫使周某乙将自家宅基地出让后归还欠款,彭某某指使杨某某(另案处理)到周某乙家帮其催收高利贷,杨某某先后几天伙同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一同滞留在周某乙家中。期间,周某乙迫于无奈欲将家中宅基地出让给向某某,遭父母拒绝后感到无望遂购买农药欲服毒自杀,被其父亲发现并制止。2020年6月14日,被害人周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周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彭某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卢莎莎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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