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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20日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淘宝网店以每大盒平均5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雪蛤生精”等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3343.9元,获利约为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包括向蔡某某销售的一盒雪蛤生精等性保健品。2019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彭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雪蛤生精17.5大盒及其他性保健品。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雪蛤生精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燕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路**号**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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