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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系淮北市相山区**浴池的经营者,生产、作业中责任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建设蓄水池,采用单砖(墙厚度12厘米)建设简易蓄水池。2019年10月27日14时30分许,该浴池女宾区西墙蓄水池爆裂,造成洗浴的被害人王某某、孔某某、初某某、孟某某、曾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受伤,医疗住院费等170余万元的重大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全身多处烫伤并发支气管炎致呼吸衰竭死亡;被害人初某某因II0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以上,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孔某某因II0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以上且未达到30%,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入院记录、住院缴费收据、案件移送书、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现场勘验情况说明、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孔某某、初某某、孟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荣

2020421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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