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曾都区**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鄂S*****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位于**镇**家庭农场的**镇农村电网改造项目部吊运电线材料,将电线材料吊运到作业车上后,项目安全员占某某催促彭某某快点出发去施工现场。彭某某将吊车吊臂收好后未降下就驾车载占某某等人前往施工现场,当车走到项目部院子门口时,未降下的吊臂将门头上的水泥预制板挂掉砸落到驾驶室上,彭某某被工人砸破玻璃救出,占某某被水泥预制板压住受伤,后将水泥预制板移开后,占某某被救出送往医院,彭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占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
2019年1月24日,彭某某与占某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占某某亲属15万元,占某某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彭某某个人身份信息、被害人占某某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复印件、情况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出诊病人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涉案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魏某某、閤某某、李某乙、肖某某、閤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视频光盘两张;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特种作业车辆相关操作规程,无证驾驶特种作业车辆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7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