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运输毒品、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号,暂住瑞丽市****2006年2月27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9月13日被假释。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8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毒品到其租住的瑞丽市富民路12号出租房三楼时被陇川县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彭某某丢弃在三楼走廊围栏外的一红白袋子内以及其住所内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98.71克,海洛因净重444.7克。并在彭某某驾驶的车牌为云N*****车内查获穿山甲鳞片48.75克,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有毒品犯罪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玉清

                                2020年9月14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光盘17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