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钟某某,男,殁年63岁,住四川省简阳市**镇。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川A*****重型自卸货车行至简阳市石桥镇电商北路建设工地,在进入工地时,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左前轮碾压被害人钟某某并致其当场死亡。旁边工人报警,彭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钟某某符合双小腿被碾压致胸腹部及背部、会阴部、双下肢巨大面积皮肤剥离,左小腿多段碎裂骨折,右小腿离断,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3、鉴定意见书;
4、证人苏某某、曾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入工地时,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梁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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