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社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房县军店镇**村购买他人田间地头的几棵零星白杨树。19日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请被害人徐某甲到现场指认树木并请村民吴某某帮忙伐树。期间,徐某甲请彭某某帮忙将自己的两棵白杨树伐倒,而后由徐某甲自己清理树枝。徐某甲将自己两棵树的树枝清理干净后,彭某某准备砍伐其他树木,彭某某对徐某甲说:“你就把你的树都弄走,不要到我放树的这边来”。徐某甲答应并说要回家吃饭,彭某某认为周围无人,未进一步观察,开始砍伐其他树木,将树朝着徐某甲田地方向放倒,但其中一棵树将在自家田地里的徐某甲打倒。等树木砍伐完后,彭某某和吴某某才发现徐某甲躺倒在地。彭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医生到达现场后不久,宣布徐某甲死亡。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徐某甲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树倒砸中)胸部致肋骨骨折断端刺破肺脏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甲家属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吴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湖北医药学院附属东风医院病理解剖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设
检察官助理付扬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房县**镇**社区,联系电话:1333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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