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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村**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微信号********)等四名微信好友六合彩码单投注,然后将所接收的六合彩码单通过微信转发给上家“**”(微信号****),并从中牟利。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新村**区**号一楼麻将馆内被民警抓获。经查,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彭某某接收微信好友“********”六合彩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29000元,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帮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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