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彭某某与张某甲、“传哥”(均另处理)等合谋后,提供本金、电脑、银行卡及U盾等,先后雇请赖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聚集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广州碧桂园**座**房内,通过特殊软件计算赔率差进行网上赌球非法牟利。2016年6月16日15时许,民警巡查至上址抓获赖某某等6名同案人并收缴作案工具一批。2018年7月12日14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马赛国际公寓B栋2910房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光盘二张。
3.破案后,缴获电脑主机、U盘、记账本等作案工具一批,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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