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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4********,汉族,本科文化,1995年3月至2001年10月在桥区**所工作(1998年任所长);2001年10月至2003年4月在埇桥区**镇任建设所所长;2003年4月至2014年3月在埇桥区**镇任建设管理所所长;2014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桥区**建设管理所所长,住宿州市桥区**镇**宿舍。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2日,宿州市埇桥区**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将埇桥区**镇政法楼及所属土地交给埇桥区**镇建设规划管理所作标准化办公室永久使用,由宿州市埇桥区城建局支付给埇桥区**镇政府政法楼转让款人民币60万元。同日,宿州市埇桥区**镇原镇长丁某某代表埇桥区**镇人民政府同埇桥区**镇建设规划管理所所长被告人彭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60万元应由埇桥区建设局交给埇桥区**镇政府到位后,埇桥区**镇政府方可将政法楼交给埇桥区**镇城建设所。

2011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将政法大楼西户两间两层卖给梁某某,价格31.5万元;中户两间三层卖给苑某某,价格32万元;东户两间三层卖给余某某,价格33万元。梁某某、苑某某、余某某三人共支付给被告人彭某某人民币83万元,尚欠购房款13.5万元。被告人彭某某陆续支付给埇桥区**镇原党政办主任王某某人民币60万元,余款23万元由被告人彭某某实际占有。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经电话通知到宿州市桥区**委第**纪检监察室谈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事实。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向埇桥区纪委退赃款人民币2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埇桥区**镇建设规划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以本单位名义购买的**政法楼以83万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其中的60万元交与**镇政府后,余款23万被其占为己有,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 燕

检察员  杨永凯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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