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街**村**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3月1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18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0日,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口一个超市门口楼下旁边花坛处,被告人彭某某将一小包约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一个烟盒子包装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500元钱给被告人彭某某。
2、2018年6月13日13点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村**栋楼家中,被告人彭某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约0.5克、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400元钱给被告人彭某某。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书、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134****;
2、移送案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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