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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4********,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街道**路**号**楼**室。2012年07月08日因寻衅滋事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0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彭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2000元。被告人彭某甲将收到的2000元转账给唐某(在逃),由唐某从“**”(主体不详)处购买1800元毒品冰毒(3个中等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称为中包),被告人彭某甲与唐某将其中的2个中包分成22小包。将1个中包和2个小包装在王老吉润喉糖铁盒里,放在被告人彭某甲身上;将20小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好放在烟盒里,并将烟盒放在唐某身上。被告人彭某甲和唐某与胡某某在祁东县洪桥街道情深深网吧交易毒品,交易完成后,胡某某和被告人彭某甲在交易现场聊天时,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唐某趁机逃离现场。现场缴获了1中包和22小包毒品冰毒,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搜查等笔录;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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