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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购毒人员张毅支付的购毒款人民币300元和路费人民****,后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一名外号为“老师傅”的男子(另案处理),并前往本区前川街杨园小商品市场附近从“老师傅”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红色片剂(俗称“麻果”)2颗和白色晶体(俗称冰毒)1包。同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至本区前川街板桥大道与双凤大道交汇处的维多利亚店门口向张某某交付上述疑似毒品物后欲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从张某某身上收缴其购得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红色片剂2颗、白色晶体1包。经称量,上述疑似毒品物共重0.22克,公安机关提取样品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毒品及麻果壶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手机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衡器检定证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段某某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书;5.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抓获经过、办案说明;7.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亮

检察官助理:周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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