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8月,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查某某。2020年8月4日晚上10时许,在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岔河村委会彭某某家附近一加油站,彭某某将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查某某;2020年8月5日中午,在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岔河村委会彭某某家,彭某某将毒品海洛因卖给查某某。
2.2020年5月-8月,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段某某。2020年8月4日下午14时许,在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岔河村委会彭某某家附近一加油站,彭某某将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段某某。
3.2020年8月5日下午,富源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富源县胜境关警务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查缉。当天18时许,民警在对一辆云D*****号黑色面包车进行检查时从乘客彭某某的座位座垫下查获一个毒品可疑物零包。经讯问,彭某某称该毒品可疑物是他的。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86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称量、取样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仙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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