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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67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州市海珠区**路**号**院**号**房,现住地为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购毒人员侣某某750元人民币,在本市越某某东湖西路53号地下C座对出马路边将毒品交给侣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彭某某作案工具手机l台,从侣某某处缴获毒品冰毒l包(经检验,净重0.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手机等物证(照片),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 册,光盘15张;

3.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品0.46克、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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