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分别在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17日、2019年5月19日以微信聊天的方式与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并通过微信进行转账交易,先后三次将冰毒以人民币350元一小包(约0.3克)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培锋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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