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初中,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号。曾于2009年6月30日、2012年3月22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分别在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17日、2019年5月19日以微信聊天的方式与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并通过微信进行转账交易,先后三次将冰毒以人民币350元一小包(约0.3克)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锋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