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从衡阳市“老朱”(身份暂未查明)和醴陵市“大姐”(身份暂未查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毒品海洛因,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贩卖给了吴某某、阳某某、赖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一、彭某某贩卖毒品给吴某某的事实
2019年12月5日18时许,吴某某联系彭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彭某某。彭某某将4小包海洛因(共计约0.14克)放在攸县联星街道****加油站附近的一个路灯下面,吴某某随后到该处拿到了毒品。
二、彭某某贩卖毒品给阳某某的事实
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阳某某联系彭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双方在攸县**街道**村彭某某家交易,彭某某给了阳某某一小包海洛因,阳某某付给彭某某现金135元。
三、彭某某贩卖毒品给赖某某的事实
1、2019年12月10日,赖某某联系彭某某购买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彭某某同意了。后彭某某将一小包海洛因放在攸县联星街道“**”公交总站的护栏上,赖某某到该处拿到了毒品;
2、2019年12月11日,赖某某联系彭某某购买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彭某某同意了。后彭某某将一小包海洛因放在攸县联星街道“**”公交总站的护栏上,赖某某到该处拿到了毒品;
3、2019年12月12日,赖某某联系彭某某购买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彭某某同意了。后彭某某将一小包海洛因放在攸县联星街道“**”公交总站的护栏上,赖某某到该处拿到了毒品;
四、彭某某贩卖毒品给刘某某的事实
2019年12月16日、12月17日、12月18日、12月19日、12月20日、12月21日上午、12月21日下午、12月22日,彭某某先后八次在攸县县城**刘某某做事的工地上或者刘某某家里卖给刘某某海洛因,每次都是一小包(约0.035克)。
五、彭某某贩卖毒品给文某某的事实
2019年12月期间,彭某某先后十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文某某,每次贩卖的毒品重量约0.035克,双方交易的地点在攸县**街道**测速口或者**。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给彭某某,另外还用一条黄芙蓉王香烟抵付毒资。
2019年12月22日,彭某某、刘某某一起在刘某某家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彭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六小包,净重0.21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公安机关从彭某某处扣押的白色粉末物质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微信转账截图、疑似毒品称量、取样登记表、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刘某某、文某某、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鸽
2020年3月27日
附:
_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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