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9********,汉族,初中,待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队**号,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境本院批准被勐腊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勐腊县*****慢摇吧旁向吸毒人员仁某某、岩某某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8片。2019年10月22日03时许,勐腊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吸毒人员仁某某,并于在位于勐腊县**镇**幢**单元**号仁某某住处的卧室内红色祥和茶礼盒内查获两根紫色吸管,其中一根紫色吸管内有甲基苯丙胺2片,另一根紫色吸管内有甲基苯丙胺1片,共计查获甲基苯丙胺3片,净重:0.28克。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JC-2019-DP-724-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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