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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4********,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黄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彭某某购买300元钱的冰毒,并微信转账100元钱;然后被告人彭某某微信联系“水水”购买200元钱的冰毒,并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水水”转账200元。“水水”收到钱后,在微信上以发图片的方式告知被告人彭某某取冰毒的地点。被告人彭某某根据“水水”发的图片位置取得冰毒,随后将购买得到的冰毒送到在保靖县翰林华府小区门口的黄某某手上,黄某某当面又付给彭某某200元现金。被告人彭某某收取了黄某某100元微信转账和现金200元冰毒钱,从中获利100元。随后与黄某某一起吸食冰毒,被告人彭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彭某某的讯问笔录、黄某某给彭某某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暂缓收押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彭某某的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验报告;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保靖县**镇**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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