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栋**号。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16日23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彭某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并于次日凌晨转账500元给彭某某。彭某某收到钱后,私自从其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共同居住处拿走刘某某非法持有的两粒麻古及一小包冰毒,采取丢包的方式,将毒品用卫生纸包住丢在冷水滩区万利市场一健身器材上,并拍照告诉陈某某毒品放置地点,由陈某某从该地点取走毒品完成交易。
二、持有假币罪
2020年6月29日16时许,民警对刘某某、彭某某共同居住处检查时,发现其放在床头一塑料桶内装有一粉色箱子,民警从该箱子内检查出525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经鉴定,该525张均系假币。经查,该粉色箱子为彭某某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指认微信截屏、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光盘;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给他人;且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还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对持有假币不供罪。一人犯数罪,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峦英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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