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楼**房。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6月24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2月2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何某乙”、“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路**号。犯抢劫罪,2007年3月21日被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6月15日被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8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号三楼的出租房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一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被告人何某甲。因何某甲对彭某某贩卖的冰毒不满意,要求更换。2019年8月3日,何某甲雇出租车(车牌号桂G****5)从来宾市到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彭某某住处,更换得冰毒后与彭某某一同乘车返回来宾。23时许,何某甲、彭某某在三江至北海高速公路柳州新兴收费站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何某甲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4.37克。经搜查彭某某住处,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7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4.37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光盘十二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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