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诈骗)(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彭某甲因购买彩票花光自己所有积蓄并欠下大量债务,一直想筹集资金再次购买彩票中奖赚钱。因其多年来一直在建筑工地打零工,并在攸县财富一号工地当过管理,熟悉建筑行业工程发包流程,遂萌生了以发包“攸县**城市中心”楼盘工程相关项目为名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等的念头。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彭某甲虚构“攸县**城市中心”项目担任项目总管等身份,谎称将“攸县**城市中心”食堂、铝合金安装等工程发包给被害人,以收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等7人钱财,共计4297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被害人朱某甲在攸县县城的茶座认识了被告人彭某甲。2018年2月初,朱某甲在攸县县城“**茶座”再次与彭某甲相遇,彭某甲谎称其在攸县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要开发的“攸县**城市中心”项目担任项目总管,“攸县**城市中心”工地有大小两个食堂对外承包,承包小食堂需要交纳押金26000元,朱某甲信以为真,于2018年2月6日交纳了26000元现金给彭某甲。后彭某甲又谎称需要交纳卫生费骗取朱某甲360元,彭某甲共计骗取朱某甲26360元。之后朱某甲多次催促彭某甲要求进场经营,彭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底“攸县**城市中心”将要竣工,彭某甲怕事情败露,欺骗朱某甲称将上述骗得的资金改为借款,于2019年12月30日给朱某甲打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

2、2018年4月,经朱某甲介绍被害人朱某乙认识了被告人彭某甲,彭某甲谎称其在攸县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要开发的“攸县**城市中心”项目担任项目总管,谎称“攸县**城市中心”工地有大小两个食堂、小卖部对外承包,承包大食堂、小卖部需要交纳押金100000元,朱某乙信以为真,于2018年4月5日交纳了50000元现金给彭某甲,当晚彭某甲联系朱某乙要其再交纳10000元,朱某乙按照彭某甲的要求微信转账6000元给刘某某,第二天刘某某取现6000元交给彭某甲。之后彭某甲又谎称需要交纳卫生费、健康费、办证费、装修费等为由骗取朱某乙14800元,彭某甲共计骗取朱某乙70800元。之后朱某乙多次催促彭某甲要求进场经营,彭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底“攸县**城市中心”将要竣工,彭某甲怕事情败露,欺骗朱某乙称将上述骗得的资金改为借款,于2019年12月30日给朱某乙打了一张16万元的欠条。

3、2018年3月,被害人谭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彭某甲,彭某甲谎称其在攸县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要开发的“攸县**城市中心”项目担任项目总管。2018年3月18日,彭某甲谎称将可以将该项目工地户外广告发包给谭某某,谭某某信以为真,随即交纳9000元现金作为押金给彭某甲。后谭某某多次催促彭某甲要求进场施工,彭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3月之后再也联系不到彭某甲。

4、2019年5月,被害人何某某经侯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彭某甲,彭某甲谎称其在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要开发的“攸县**城市中心”项目担任项目总管,该项目工地有食堂对外承包,承包食堂需要交纳押金50000元。何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5月27日交纳了50000元现金给彭某甲。之后彭某甲谎称可以将该项目仿瓷工程发包给何某某,要何某某交纳押金50000元,何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6月22日交纳了40000元现金给彭某甲,彭某甲共计骗取何某某90000元。2019年8月,何某某得知“攸县**城市中心”项目仿瓷工程已被他人承包并施工便向彭某甲核实,彭某甲答应退还全部押金,但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

5、2019年5月,被害人尹某某经侯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彭某甲,彭某甲谎称其在攸县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要开发的“攸县**城市中心”项目担任项目总管,该项目工地铝合金安装工程对外发包,并邀请尹某某实地考察。2019年6月中旬,彭某甲带尹某某及尹的朋友吴向阳、钟某某到“攸县**城市中心”项目工地参观。尹某某信以为真,当即答应承包该项目铝合金安装工程,并于7月3日交纳200000元押金给彭某甲。之后尹某某多次催促彭某甲要求进场施工,彭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9月27日尹某某得知“攸县**城市中心”铝合金安装项目已被他人承包并施工便向彭某甲核实,彭某甲答应退还全部押金,但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

6、2016年,被害人黄某某在攸县县城“****”工地务工时认识了被告人彭某甲。2019年2月,彭某甲找到黄某某,谎称原在“****”工地共同做事的工友廖某乙廖某甲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希望黄某某能够借款20000元给廖某乙周转,之后彭某甲假冒廖某乙身份打电话给黄某某。黄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2月3日拿了20000元现金交给彭某甲,请其转交给廖某乙。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陆续诈骗黄某某8600元,彭某甲共计诈骗黄某某28600元。

7、2019年4月,被害人彭某乙通过侯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彭某甲。2020年3月,被告人彭某甲谎称攸县东城新区法院隔壁要建设公租房,其承包了公租房工程的临时外墙工程,想将外墙工程转包给彭某乙,但需要彭某乙交纳5000元押金。之后彭某甲带领彭某乙到实地查看,彭某乙信以为真,于2020年4月14日交纳了5000元现金给彭某甲。

被告人彭某甲将骗取的资金用于日常开支、购买彩票等全部挥霍。

2020年8月4日,被害人何某某、尹某某到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报案。攸县公安局于8月5日将彭某甲传唤到案,彭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彭某甲与何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彭某甲与尹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彭某甲与彭某乙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彭某甲与何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侯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谭某某、何某某、尹某某、黄某某、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