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某市**乡**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6年7月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彭某某向被害人袁某甲谎称自己的表哥是**公司的“杨**”,并假借“杨**”的名义向袁某甲出售低价烟,实际上以市场价购买卷烟后再低价转卖给被害人袁某甲,获取袁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彭某某以帮袁某甲向“杨**”购买低价烟为由骗取袁某甲的烟款约3.6万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又谎称邵某市公安局局长谢**是其亲戚,只需要公关费就可以帮被害人袁某乙办理迁户手续,后被告人彭某某陆续以办理迁户手续和请客吃饭的名义从袁某乙处骗取10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_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6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七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