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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重庆市壁山县**巷**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7日至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在云南省瑞丽市与被害人林某甲达成口头协议,由林某甲负责提供玉石货物,彭某某提供其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的“德林玉雕”店进行销售,销售额二人分成。同月6日,彭某某驾车带林某甲及其儿媳林某乙从瑞丽回到鄂州并开始铺货营业。同月26日,林某甲与林某乙准备去鄂州市内的西山风景区游玩,彭某某以佩戴贵重玉饰不安全为由诱骗林某甲将身上的玉石手镯和挂件取下存放于“德林玉雕”店内,彭某某趁林外出之机将其存于店内的300余件玉石货物全部盗走,并离开鄂州逃往重庆。期间,彭某某将部分玉石用于抵偿其在重庆所欠债务。同月29日,彭某某携所盗玉石逃往缅甸。经鉴定,被盗玉石价值人民币230.3万元。

案发后,被盗玉石除一件玉石手串外,其余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移交书、协议、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林某丙、史某某、许某某、洪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彭某某以伪造的“胡长伦”身份,编造了朋友父亲生病、经营**店等事由向被害人罗某某、某甲借款,并许诺高额利息回报,先后骗取罗、刁二人共计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移交书、协议、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一份、照片、借条、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徐某某、某某乙、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刁某甲的陈述;3.证人曹某某、徐某某、某某乙、被害人罗某某、某某甲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晓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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