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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预谋开始诈骗,于是其注册一女性身份QQ(名为吴某某)进入一个名为“广西**交友”QQ群,通过零钱换充话费方式搭讪认识被害人梁某某,随后其用女性身份的微信号添加梁某某的微信,在QQ、微信与梁某某的聊天中假冒女性身份,骗取梁某某的信任,利用梁某某相信其是女性并对其积极追求的心理,从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份多次虚构自己生病、父亲车祸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梁某某钱财人民币共计299522.43元人民币,所骗款项大部分用于玩游戏挥霍,余款用于生活开支。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5月1日在光明区**巷**号**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梁某某提供的银行明细;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宏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本案诈骗金额的鉴定;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二○二○年九月一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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