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孙某某(出生于2005年2月15日)以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假谈恋爱为名,虚构姓名、年龄、亲人生病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财共计四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辨认笔录;
3. 证人代某某、朱某某等证言;
4.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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