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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孙某某(出生于2005年2月15日)以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假谈恋爱为名,虚构姓名、年龄、亲人生病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财共计四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辨认笔录;

3.​ 证人代某某、朱某某等证言;

4.​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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