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出生日期195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010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村**街**号,现居住地成都市成华区**寺**苑**栋**单元**号。1977年4月28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刑五年;2019年3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彭某某在同监室内认识了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的罗某某。2019年3月6日,彭某某因取保候审被释放,罗某某请彭某某释放后帮忙联系其妻子朱某某,告知朱某某不聘请辩护律师。彭某某释放后随即联系了朱某某,向朱某某谎称可以帮助罗某某提前释放,骗取朱某某的信任后,自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多次以赔偿罗某某一案被害人等理由,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彭某某的暂住地家中,从朱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9750元,并将诈骗所得挥霍耗用。
经审查,被告人彭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讯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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