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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海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0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2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下旬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没有经营和生产口罩能力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对外“发布卖口罩沧州工厂直发,要的加微信”的消息,彭某某在微信上谎称自己家在海伦有药店,在河北沧州有生产口罩的工厂,并多次发短视频给被害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信任后,以先付口罩款才能发货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4250元,所骗钱款被被告人彭某某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内容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海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安县公安局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等4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在网络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臣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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