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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卢某甲通过微信****,后彭某甲伙同郑某某(已判刑)密谋,由彭某甲在微信上假意与卢某甲谈恋爱,虚构生活开支困难、欠债需要还钱、堕胎需要钱等事实,骗取了卢某甲人民币共125741.67元,并将骗得钱款用于生活开支和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及同案犯郑远庆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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