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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现住址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某在任职广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经营专员期间,利用其私刻的公司公章和法人印章,伪造买卖房屋合同与客户签订合同,以此骗取广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佣金提成人民币48910.13元。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退还上述公司人民币4891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等物证;

2承包协议书、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5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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