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白银市白银区**工贸有限公司工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担任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店销售经理、店长期间,在为本案被害人达某某介绍房源过程中,在明知房屋无法交易情形下,以银行办理贷款缴纳认购金为由,骗取本案被害人达某某2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达某某的陈述;3、证人豆某某、展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 青
书记员:王国栋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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