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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原湖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前台接待员(合同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现无业,住浏阳市**街道**花园**小区**房**栋**单元**。2011年11月2日,因吸毒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并于2013年12月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201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4日,因吸毒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日,因吸毒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3月1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3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7月16日、7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到浏阳市****汽车销售店选购汽车,由销售接待员被告人彭某甲负责接待,李某某决定购买裸车价值112800元的三菱劲炫款汽车,并预先支付5000元定金,当天由于财务下班,彭某甲私自收取了李某某5000元购车定金用于网络“打鱼”赌博;12月26日,为了继续骗取李某某购车款赌博,彭某甲隐瞒销售人员不能收受顾客购车款的事实,再次私自收取李某某45000元,之后彭某甲交了5000元定金到公司为李某某办理了按揭订车手续,剩余的钱均被彭某甲用于网络赌博输了;之后,彭某甲称李某某购车首付交少了,于12月27日、12月28日再次骗取李某某6480元、10000元购车款;12月30日,李某某得知没有驾驶证不能按揭购车,提出退钱,彭某甲为了继续骗取李某某购车款,于2019年1月15日又虚构公司搞活动等事实,骗取李某某1398元;2019年1月29日,彭某甲因严重违纪,被湖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除。彭某甲在离职湖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又向李某某隐瞒其离职事实,谎称公司交税、提前付首付等,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月16日、2月24日骗取李某某6500元、1460元、2500元;2019年2月2日,彭某甲伙同一个叫“李某甲”(基本情况不明)的人,冒充李某某家属到湖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退购车定金,湖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4000元定金退回李某某账户后,彭某甲又以分期付款需要做银行卡流水为由,从李某某处骗出该4000元。被告人彭某甲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8338元,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彭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2月26日,被害人李某某以被诈骗向浏阳市公安110报案。同年3月2日,被告人彭某甲因吸毒被浏阳市公安局关口派出所抓获移交集里派出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归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兴业银行交易明细、彭某甲手机游戏充值转账记录、劳动合同、违纪处理通知、销售人员离职交接单、新车销售订单合同、受理回单、彭某甲任职公司现场图片、营业执照、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说明等书证;②证人彭某乙、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证言;③被害人李某某陈述;④被告人彭某甲供述和辩解;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湖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汽车的工作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茂东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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