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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彭某某,又名“杜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0********,汉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号。2014年12月28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刑)等人到余江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彩礼,婚后再找机会离开。经吴某某介绍,彭某某以杜某某的身份与余江县黄庄乡黄庄村上黄组村民黄某乙相亲,双方同意后,吴某某与黄某乙家属商谈彩礼之事,并向黄某乙等人保证,如果女方逃跑,他如数退换彩礼。黄某乙信以为真,同意领取结婚证后支付彩礼及介绍费。同年12月17日彭某某以杜某某的身份信息与黄某乙登记结婚,黄某乙家属支付了吴某某、彭某某人民币48000元。彭某某在黄某乙家中居住不到一个月后从黄某乙家中逃走。

2020年1月15日,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结婚登记审查表、公安数据搜索平台截图、公安视频图像综合应用平台、归案经过、释放证明、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倪某某、易某某、黄小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与他人结婚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现金人民币4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红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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