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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彭某某又名小燕,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太和街道曲靖**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14日,被告人彭某某以其母亲去世,需要购买生猪办理后事为由,骗取路某某赊购两头生猪后转手将生猪低价卖给其他人。彭某某在支付了400元的订金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购猪款。经认定,路某某被骗的两头生猪价值7760元。

2.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以其母亲去世,需要购买生猪办理后事为由,骗取张某甲家生猪一头后转手将猪低价卖给其他人,在支付了10元订金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购猪款。经认定,张某甲被骗的生猪价值6171元。

3.2019年12月10日左右,被告人彭某某以其舅妈去世需要购买生猪办理丧事为由,骗取张某乙生猪两头后低价转卖给他人,彭某某支付了1400元后拒不支付购猪款。经认定,张某乙被骗的两头生猪价值8768元。

4.2019年12月10日左右,被告人彭某某以其母亲去世,需要购买生猪办理后事为由骗取蒋某甲家生猪一头后低价转卖给他人并拒不支付购猪款。经认定,蒋某甲被骗的一头生猪价值4176元。

5.2019年12月10日左右,被告人彭某某以其母亲去世,需要购买生猪办理后事为由骗取毕某某家生猪一头后低价转卖给他人,彭某某在支付了1500元后拒不支付购猪款。经认定,毕某某被骗的一头生猪价值3616元。

6.2019年12月10日左右,被告人彭某某以其母亲去世,需要购买生猪办理后事为由骗取周某某家生猪一头后低价转卖给他人,彭某某在支付了1700元后拒不支付购猪款。经认定,周某某被骗的一头生猪价值4752元。

7.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以自己无手机使用为由,让杨某某分期手机给自己使用,骗取杨某某到九机手机店和苹果营业厅分三次在**有限公司平台(以下简称捷信平台)、深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平台)、360借条平台上分期购买苹果手机三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将手机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三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9494元。

8.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以需疏通关系送人手机为由,骗徐某某分期贷款手机给自己使用,骗徐某某在捷信平台、普惠平台贷款分期四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四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9498元。

9.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以需要送手机疏通关系为由,骗戴某某到九机手机店通过捷信平台、普惠平台贷款分期手机四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四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9797元。

10.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以需要送手机疏通关系为由,骗吴某某在捷信平台贷款分期手机两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4998元。

11.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以需要送手机疏通关系为由,骗郝某某在诚信通讯等手机店通过捷信平台、普惠平台贷款分期、手机四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四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9958元。

12.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以其母亲生病为由,骗毛某某在诚信手机店通过捷信平台贷款分期两部手机,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5396元,彭某某首付5500元。

13.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以母亲生病、送手机疏通关系为由,骗杨某某到诚信手机店通过捷信平台贷款分期手机两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4798元。

14.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彭某某以母亲生病需要治疗、需要送医生手机为由,骗董某某在诚信手机店通过捷信平台、普惠平台贷款分期购买手机三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三部手机贷款金额为22297元。

15.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以需要送礼品为由,骗蒋某乙在在普惠平台捷信平台分期贷款手机三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三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1998元。

16.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以其母亲患癌症需要钱治疗为由,骗王某甲在红果九机手机店通过捷信贷款平台分期了两台苹果手机,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2598元。

17.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以其母亲生病需要送手机给医生为由,骗叶某某在诚信手机店使用捷信贷款分期两部手机,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5396元,彭某某首付5500元。

18.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以自己无手机使用为由,让张某丙分期贷款两部手机给自己使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2万余元。

19.2019年4月30日左右,彭某某以送人手机为由,骗郭雪某某在红果九机手机店分期苹果手机一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手机贷款金额5599元。

20.2019年11月11日,彭某某以送人手机为由,骗王某乙在红果九机手机店分期苹果手机两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9700元。

彭某某将骗取生猪、手机转卖后将所得资金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销、偿还其他债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贷款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蒋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价认字(2020)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已部分偿还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散卷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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