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8********,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初中文化,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村**栋**房。因犯合同诈骗罪,2003年9月9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合同诈骗罪,2010年10月18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5月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7日先后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4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彭某甲在本市永安镇、长沙县星沙镇等地编造合伙做银行承兑汇票生意等谎言,从被害人于某某、宋某某、龙某某、王某某、胡某丙等人处骗取资金共计3334万余元。所骗取资金均用于购买彩票、个人挥霍、后贷还前贷。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彭某甲谎称自己有将低价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高价贴现的渠道,骗于某某合伙做汇票生意,并要于某某垫资购买汇票。被告人彭某甲拿到汇票后,在于某某拿票价格的基础上亏本贴现,在实际亏损的情况下,向于某某谎称盈利,骗得于某某继续垫资,导致于某某亏空1823万余元。
2、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彭某甲骗宋某某做汇票生意,以同样的方式骗得宋某某1300余万元。
3、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彭某甲将牌号为湘******的小车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龙某某。过了几天,被告人彭某甲谎称他人出高价购车,将小车从龙某某处骗走。
4、2016年7月16日至10月4日,被告人彭某甲谎称做银行承兑汇票生意需要资金,从王某某处共计骗得34万元。
5、2016年11月,被告人彭某甲谎称合伙做银行承兑汇票生意,骗得胡某丙169万元。
2018年5月5日,被告人彭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流水、借条、微信记录、汇票、账本、审计报告等书证;②被害人于某某、宋某某、龙某某、王某某、胡某丙陈述;③证人车某某、胡某甲、马某某、周某某、卢某某、丁某某、邓某某、吴某某、代某某、金某某、胡某乙、彭某乙、彭某丙、陈某甲、温某某、唐某某、何某某、朱某某、陈某乙、姚某某、曾某某证言;④被告人彭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2019年5月6日
附:
一、被告人彭某甲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