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街道**路**号,住桃源县**街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间,被告人彭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申领公租房的事实,骗取刘某某、张某某人民币(下同)5万元、6万元归自己所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向刘某某谎称自己在本县房产局有熟人,只要刘某某给自己人民币5万元钱就能够帮刘某某在桃源县城内搞到一套安置房。刘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分两次(一次3万元,一次2万元)付给彭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但至案发前被害人刘某某没有得到彭某某提供的任何房产,彭某某也没退还被害人刘某某给付的5万元现金。
2.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向张某某谎称自己在本县房产局有熟人,只要张某某给自己人民币6万元钱就能够帮张某某在桃源县城内搞到一套安置房。张某某信以为真,并于当日付给了彭某某6万元人民币。但至案发前被害人张某某没有得到彭某某提供的任何房产,彭某某也没退还被害人张某某给付的6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娟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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