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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6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市,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彭某某通过闲鱼二手交易平台认识被害人狄某某,随后自2月28日至2018年6月6日,彭某某多次以业务周转需要钱、贷款业务需要垫付、提高贷款额度需要操作费、刷信用卡还钱需要手续费、贷款到账需要激活费、货款签字需要签字费、需要安抚客户费用等各种理由向狄某某骗取钱财,狄某某因受骗在其住处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向彭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元123734元,彭某某曾退还22700元。诈骗所得被彭某某挥霍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转账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明细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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