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另案处理)原系成都致胜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阳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彭某某等人为该公司置业顾问;被告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原系成都方圆房地产营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甘某某、郑某某、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系该公司置业顾问。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成都鸿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汇公司)与策源公司、方圆公司分别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委托两家公司代理销售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成都复地御香山项目楼盘,在该项目部分公寓及住宅的销售过程中,鸿汇公司现场销售经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将待出售的部分房源捂盘,授意两家销售经理蔡某某、周某某额外收取购房款以外的现金销售捂盘房源,并承诺给予高额分成。蔡某某、周某某又授意各自的置业顾问联系有购房意愿的客户,以有关系户退出的房源为由,需额外收取购房款以外的人民币3万至15万不等数额的现金且不开具发票和收据的方式进行销售,并向置业顾问承诺可获得收取现金款项20%的高额分成。
被告人彭某某等置业顾问为获取高额分成,便以他人购买后退房、关系户或内部员工转让、工程抵押房等为由,要求购房人额外交付人民币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现金才能购买房屋,索取购房款以外的钱财。经核查,被告人彭某某共计向购房人罗某某、周某乙取购房款以外钱财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购房人财物,为购房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十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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