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人彭某某自称是桂平市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办理低保和临时救助,使得谢某某信以为真,便以需要手续费、疏通关系为由共骗取了谢某某人民币约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健康检查表、检验报告单等书证,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 昌婵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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